指挥器材库物资器材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指挥器材库物资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3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闽昇[2020]采013号
项目名称:指挥器材库物资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1.9355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1.9355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包 品目号 项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用途
1 1-1 指挥器材库物资器材采购项目 1批 单人物资柜、U盘、计算器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谈判内容及技术要求” 219355.00 办公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有能力提供本谈判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谈判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谈判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是营业执照已更换为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供应商则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诚实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记录。
3、谈判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未提供书面声明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2)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需在响应文件中同时附以上两个网站查询的打印件或截图,未提供的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视为无效投标。
5、一个谈判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但如果谈判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谈判供应商不得与本次采购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谈判供应商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至 2020年08月24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3层
方式:供应商可直接到kaiyun开云官方网页版购买谈判文件,若有异地购买谈判文件者,以对公转账汇款,但须在汇款凭证中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同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或网银转账截图)、供应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报名合同包号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招标公司电子信箱(21278749@qq.com),以便确认相应项目的报名登记并为供应商办理后续谈判文件发送事宜。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8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3层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3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